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适用指南
1、企业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对方?
受疫情影响企业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则损失由该企业承担。同时,受疫情影响企业要注意保存通知对方的证据材料,如邮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据等,证明已经及时通知对方。
2、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是否免除全部责任?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企业的违约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3、合同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处理:
①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该按约继续履行。
②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③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④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5、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但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解除合同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②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外贸企业取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是否可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主张违约免责?
不可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能够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之真实性,但不判定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准据法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7、对于租赁经营用房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的,承租企业可否要求不支付租金或少支付租金?
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对企业采取了停产停业或有条件复工复产等方面的措施,势必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承租方可以与业主单位协商,酌情减少租金,已有途径包括:
①如承租方属于小微企业且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可以免除实行疫情防控后第1个月租金,第 2、3个月房租减半。
②承租方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为由向出租方书面提出要求减免部分房租的申请,出租方同意的,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可先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同时向出租方书面告知保留司法救济的权利,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为准。
8、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强制停业的,是否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出租方一般无权要求承租方停业,除非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通知承租方强制停业的。
9、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目前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故借款人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能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除外。
10、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不可解除合同;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企业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1、建筑企业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工期顺延?
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顺延工期。施工方应立即梳理疫情对于工程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留存相关依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通知等),及时与发包方、监理方进行沟通,书面告知疫情给工期造成的不利影响,就后期工期顺延事宜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固定协商成果,并经各方签章确认。不能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建议施工方需妥善保存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协商过程性材料。
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因疫情中止或中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因此,若在疫情影响期间建筑企业的优先权期限将要届满的,应注意及时协商处理。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延期交房/办证?
企业需做好通知、协调工作,具体措施开展可以参考:
①组织专人对所有楼盘的工程施工进展、商品房预售登记、竣工验收、备案、交房、办证时间等情况进行整理,并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逾期交房、办证风险。如存在,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证明疫情对其履约造成实质影响的事实。
②做好证据的搜集和留存工作,如向买受人发送书面通知等函件时的物流单据等。
③确保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复工后及时制定合理的工程施工计划,争取工程尽早竣工验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以疫情为由,免除延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碰到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两种违约情况,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区分对待:
①延期交房:因疫情造成企业无法按约交房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张延期交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常见情况包括:
a.政府行为导致工地被强制隔离;
b.受疫情影响导致施工现场工人短缺;
c.主要建材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供货等对工程交付产生根本性影响的情况。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约交房的,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②延期办证:因受本次疫情的实质影响而非企业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于延期交房或办证并非绝对免责,具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a.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之前,或企业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经延期交房的,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延迟复工期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b.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内或延迟复工期限后,但房屋因受疫情管控的实质影响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导致延期交房的,企业可以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c.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内,且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房或办证条件,在此情形下企业因执行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规定而延期交房或办证的,可顺延交房或办证日期。
15、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一般不会受疫情影响。但因感染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的感染者、接受医学观察的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前线医务人员,可能发生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企业应当注意考察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原因。如买受人是受疫情影响导致银行未及时放款等原因逾期付款的,建议顺延付款期限;如疫情对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只造成一定影响,企业可在内部统一尺度后决定是否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宽限;如买受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付购房款的,企业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6、企业因为疫情原因,至今无法复工,员工也都没有上班,流动资金压力非常大,从放假到复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不能减免,但可申请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
1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一般不允许裁员,除非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若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还需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9、员工因疫情影响,被隔离治疗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是否需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应向员工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20、疫情期间,企业在迟延复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企业停工时间、工作情况区分处理:
①企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②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2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不可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2、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2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届满的,企业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企业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复工后对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该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24、企业复工后,职工称自己居住地被封无法复工,该怎么处理?
企业可让职工出具居住地被封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能够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办公的方式或者抵扣年休假等;对于拒绝出具证明文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以快递、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职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职工仍然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有关于旷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25、企业复工后职工要求单位提供口罩、班车等措施,否则拒绝上班,该如何处理?
企业复工后,企业即成为防控的主体责任单位,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防护设施设备作为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予以提供,但对于班车这一类措施,并非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可以拒绝。
26、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制度、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的上述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如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企业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判断,如果职工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28、员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员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疫情结束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正常审理案件,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间。
29、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企业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30、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企业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企业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在疫情结束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