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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562号

发布时间:2020-04-29 16:42 访问次数: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91民初562号  

 

梁春秀: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562号原告胡潇与被告梁春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你公司/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0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