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2019)浙0591民初225号

发布时间:2020-04-30 16:36 访问次数: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91民初225号   

吴林江:

本院受理的(2019)浙0591民初225号原告张阿娥与被告吴林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林江应归还原告张阿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款利息485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次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被告吴林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