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2023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50件,参审数达到50件的人民陪审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参审。
特此公告。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