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591行初3号 温利群: 本院受理的(2024)浙0591行初3号原告金玉根、郭永明、王建康诉被告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温利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行政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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